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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否以‘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作为对伊拉克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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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3 16:52: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扩张主义的“诉诸战争”原则是“无法或不愿意”(U/U)。更好的观点是,大多数国家都拒绝接受这一有争议的原则。然而,由于美国是该原则的支持者之一,我在本文中探讨了该原则的潜在适用性。虽然 U/U 可以追溯到20 世纪 70 年代,但在过去 20 年里,它再次出现,成为对在非同意国家领土上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行使自卫权的一种手段,这些国家拒绝(不愿意)或没有军事/执法能力(无法)消除源自其领土的威胁。

将这一原则应用于美国的无人机袭击将是这样的:尽管此次袭击未获伊 突尼斯 Whatsapp 號碼數據 拉克同意,但美国仍对伊拉克行使了自卫权,因为在伊拉克领土上使用武力是必要的——伊拉克“不能或不愿”——以阻止苏莱曼尼的威胁。值得承认的是,伊拉克是否有能力和/或意愿阻止伊朗从伊拉克领土发动迫在眉睫的袭击(假设正在发动袭击)确实存在疑问。特别是,伊拉克政府及其领导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不受伊朗影响地做出决定,这一点值得商榷。伊朗对包括真主党旅在内的伊拉克代理组织的控制似乎是无可争议的。如果美国要提出基于对伊拉克的无人机自卫主张,就需要仔细考虑这些事实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援引针对伊拉克的核不扩散原则来为袭击苏莱曼尼提供正当理由与传统的核不扩散原则有何不同?对于那些接受该原则有效性的人来说,本案至少有三个细微差别:1)苏莱曼尼是国家行为者(伊朗),而不是非国家行为者;2)美国已经在伊拉克同意下在伊拉克开展行动;3)袭击还造成伊拉克人死亡,受害者可以说是国家特工,而不是非国家行为者。虽然这些细微差别都不会使美国基于核不扩散原则的自卫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将核不扩散原则应用于苏莱曼尼之死的影响令人不安。

尽管 U/U 通常会被用来对付在其领土内窝藏非国家行为者的国家,但第一个细微差别不会立即造成问题。窝藏外国代理人会增加政治风险,但我并不认为这会改变 U/U 法律框架。

但第二和第三个细微差别则并非如此。

第二个细微差别涉及同意与自卫之间的关系,作为使用武力的一般理由,以及伊拉克同意的范围与美国的具体关系。美国是否可以在伊拉克的反伊斯兰国行动中使用伊拉克同意,同时又援引自卫对伊拉克的行动?另一种思考方式是:伊拉克是否可以既同意美国在伊拉克使用武力,又被视为“无力或不愿意”以证明美国在伊拉克和针对伊拉克使用其他武力是正当的?

至关重要的是,一个国家同意外国军队驻扎在其领土上,决定了其同意使用武力的范围。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规定,侵略行为的定义如下(第 3 条 e 款);另见ARSIWA,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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